2024年2月3日,甲某与某途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联系租车事宜,张某某在微信中称甲某应找个有驾驶资格证的来签合同。甲某便与朋友乙某联系,同日,乙某带着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与张某某签订了车辆有偿借用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甲某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车辆。2024年2月4日5时10分许,甲某酒后驾驶特斯拉沿茌平区湖东路由北向南超速、超员行驶,行驶至湖东路与汇鑫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汇鑫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甲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时甲某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某途租车公司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甲责任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乙责任保险公司投保300万元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发生时甲某系无证驾驶,对于原告方的损失,甲责任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二、关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案涉车辆在乙责任保险公司投保300万元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外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责任保险公司以该车为非营业性质、甲某无证、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应不予赔偿。经查认为,乙责任保险公司提交的免责条款包括上述情形,且保险投保提示书中有投保人李某的电子签名,且该提示书中的免责条款均为加粗提示,可以证明乙责任保险公司已就争议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提示义务,故乙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某途租车公司、乙某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问题。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某途租车公司,该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系实际租车人甲某通过借用乙某的驾驶资格证向某途租车公司租赁汽车。某途租车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租车公司,本院结合租车过程,某途租车公司作为所有人将不具有营运性质的车辆出租且为了出租让找有驾驶资格的人代签租车,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而乙某虽然是驾驶证的出借人,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确知晓其签订为车辆租赁合同,就对应该对车辆负有合理的管理义务,却在明知甲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交由其驾驶,最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某途租车公司、乙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甲某在本案中作为实际驾驶汽车人员,没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过错程度较大;某途租车公司作为所有人、出车方,乙某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均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应负相应责任。本院综合交通事故认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各被告的过错及其行为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最终判决:甲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甲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某途租车公司按照15%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乙某按照5%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甲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饮酒对自身身心健康不负责任,也不利于良好习惯和品行的养成。本案中甲某深夜饮酒,后又无证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结果,牵连多个家庭。未成年人饮酒本就应该加以禁止,家长和社会也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到饮酒的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另外,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负有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的特定经营义务。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对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汽车租赁公司甚至为了赚取租金、获得利益而故意放弃审查、把关职责,对明知是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埋下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