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法律咨询:0531-75628088   13563416012
 
    联系我们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0531-75628088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银座写字间17楼
    网址:http://www.luyulawyer.com
    公司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详细信息

    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25  阅读:1444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一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下一篇: 担保
    版权所有©2019: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  电话:0531-75628088备案号:鲁ICP备20006195号-1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562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