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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5  阅读:1707次
    张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后,于2001年结婚。张女士原来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工资不高;王先生自己经营一家公司,经济实力较强,收入较高。结婚后,张女士和王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再加上体弱多病,所以,结婚后一年,在王先生的劝说下,张女士就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公婆以及丈夫张先生的衣食起居。2003年,张女士生下一男孩小王后,在家做起了全职主妇。由于张先生的公司经营越来越后红火,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原本一家人的日子应该越来越好,但是王先生在跳舞时与刘小姐结识,两人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再加上刘小姐长相出众,王先生觉得刘小姐是家中人老珠黄的张女士无法媲比的。在刘小姐的甜言蜜语下,王先生背着家人,经常与刘小姐私下约会,甚至非法同居在一起。张女士发现此事后,觉得悲愤难忍,但还是多次劝说王先生,想挽回整个家庭,减少对孩子小王的伤害。但是王先生不但没有悔改之心,反而向张女士提出了离婚。张女士虽然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但是为了孩子小王,始终不愿意协议离婚。但张先生认为日子已经无法在继续下去,不顾家人的劝说,和妻子的挽留,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如此,还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要求张女士净身出户。张女士得知后,痛不欲生,结婚多年来,任劳任怨,委曲求全,竟然换来这般结果。张女士不甘心,但经过反复考虑,明白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便同意离婚,但是要求王先生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婚后照顾公婆、孩子以及丈夫,承担了家庭的全部劳动,而且张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辞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王先生不仅经济实力较强,并且由于其自身过错,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破裂,作为丈夫,应该给予张女士经济补偿,法院应当支持张女士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删除了以前的《婚姻法》中分别财产约定制的前提,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是女性对家庭承担更多的义务。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她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民法典该项规定,就是赋予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以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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