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法律咨询:0531-75628088   13563416012
 
    联系我们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0531-75628088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银座写字间17楼
    网址:http://www.luyulawyer.com
    最新回复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最新回复 >> 详细信息

    狗被车撞死,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24  阅读:1925次

          202371日,原告姜某的妻子带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在其经营的商服前遛弯,姜某妻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此时,被告马某驾驶车辆驶来,马某车辆前轮与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但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向依安县法院起诉被告马某赔偿其购买宠物狗、日常饲养宠物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24元。

      法院认为,姜某的宠物狗与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马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马某是否具有过错。姜某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并提出马某有开车接电话等违法行为,用以证明马某存在过错行为。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姜某的宠物狗。同时,马某不存在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姜某妻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等,从监控视频中能体现原告妻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窜出在被告的机动车后一直追逐跑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姜某妻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且根据发生事故时的车辆情况,被告马某在视线盲区内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宠物主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 村里的地老人去世后子女还能住吗?
    下一篇: 莱芜区司法局联合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开展法治宣传进商场活动
    版权所有©2019: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  电话:0531-75628088备案号:鲁ICP备20006195号-1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562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