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实践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有发生。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防止诉权滥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对于“申请错误”的归责原则和判断标准未作明确。如何认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呢?小编据此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不应简单地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从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不法性等方面,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评判。从主观因素来看,保全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保全错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客观方面来看,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讼保全适用条件,违背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比如申请保全人明知诉讼条件未成就,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情形下,仍然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申请保全人明知将来的判决不存在难以执行,甚至不需要执行的情况下,执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申请保全人在争议事实在前案审理尚未终结前,另行提起新的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等。
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时间、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保全是否适当。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不仅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更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裁判支持标的与保全标的之间存在偏差等情形并非认定“申请有错误”的充分条件,因为案件裁判结果仅应当作为考察申请人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争议当事人各方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与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诉讼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也各有差异,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一致。如果以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差异情况确认财产保全申请人过错的有无与过错程度,实际上否定了对申请人主观因素的考察,容易导致以最终裁判结果来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果归责。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否的前提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确有错误,而非其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而在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保全金额未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额的合理限度等情形下则不能认定为申请保全错误,故而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责任主体方面,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错误申请保全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但在被申请人对其损失的造成或者扩大存在可归责原因的情形下,比如因被申请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等导致保全财产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除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外,还因第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第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区分申请人申请错误、被申请人责任以及第三人责任,并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对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法作出正确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