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通常通过在代驾平台注册信息而成为某平台的“专属司机”,通过平台发布的客源信息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代驾司机、代驾平台三方关系该如何界定?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遇到顾客逃单的情况,代驾司机能否要求平台支付逃单费用?
刘某因有长期驾驶经验,一直从事驾驶相关工作,听说代驾是个收入不错的行业,便也想试试。2021年3月,刘某通过手机下载某公司推出的一款供代驾司机承接业务和客户的APP“XX代驾司机端”,勾选自动弹出的服务协议后报名注册。注册成功后,刘某按要求前往该公司参加培训,缴纳了保证金、注册费和装备费700元并预存账户费用200元,领取了平台发放的服装。
刘某成为平台司机后,根据协议约定,订单费用由客户缴纳后,平台仅扣去订单佣金,剩余费用均转至刘某本人账户,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群聊发送考核机制、奖惩机制、最低工作量等要求,并通过微信特别强调代驾司机不可向乘客收取现金等。
从事代驾服务期间,刘某一共接了近千单,但也遭遇了一些烦心事,有三名乘客逃单,代驾费用405.50元未支付。刘某联系顾客催要费用时,顾客往往用“我是和平台下的单,要找也是平台来找我”这句话堵回去。后刘某因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其他不符合平台规定行为被投诉,导致平台强制终止其服务资格,刘某一直未收到该三笔订单费用。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订单扣除20%佣金后的费用,并退还保证金、注册费和装备费700元及账户余额。
南京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平台公司的收费模式和管理规定,刘某作为代驾司机,其收取代驾服务费用的唯一渠道是平台公司转付。若因顾客逃单产生损失,却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损失,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现刘某要求平台公司支付三笔订单扣除约定佣金后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合同整体履行过程和终止原因,对刘某要求退还保证金和账户余额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退还注册费和装备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平台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的概念渗透进各类传统行业,案涉网约代驾平台即属于“互联网+代驾”的新型行业模式。该模式下,代驾司机、被代驾人、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衍生出一系列的新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保险如何理赔等等。而本案则是一起因顾客逃单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平台公司与代驾司机刘某之间的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刘某没有权利选择或协商合同条款、履行方式特别是收费方式,其注册成为司机后,由平台公司建立工号、发放统一服装,建立考核和奖惩管理机制,此模式超越了传统合作合同,也与传统劳务合同有所差异,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达到劳动合同程度。综合来看,应当认定平台与顾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而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更接近委托合同关系。当出现顾客逃单的情况,司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平台公司与司机的协议约定:代驾服务提供方和使用方同意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给提供方。平台不对代驾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承担责任,也不对代驾服务提供方或使用方在代驾服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将不能收回代驾服务费的风险转嫁给代驾司机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也违反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归属原理。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即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平台公司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代驾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平台公司在利用自身网络资源优势获取收益的同时,应担负在新业态网络用工关系中的自身义务,建立更完善的管理制度、监管义务和权利保障体系,促进新业态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作为代驾司机也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会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经济主体的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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