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自2018年4月入职彭某经营的某服装店,任店长一职。某服装店自2021年3月至9月期间为潘某购买社保。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潘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要求某服装店每月补贴其社保费600元同工资一起发放;潘某还出具一份承诺证明,证明某服装店出社保费用500元,余下社保费用由其本人承担。2021年6月,潘某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核定,其中的生育医疗费512元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后,彭某注销了某服装店并口头通知潘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潘某以彭某欠缴员工社保、欠发生育津贴等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彭某支付产检医疗费等费用。彭某抗辩认为潘某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与某服装店达成以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购买社保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故潘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某服装店未为潘某购买社保(含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512元未能在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依法应向潘某赔偿。基于某服装店已注销,彭某作为其经营者,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故判决彭某向潘某支付生育医疗费512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实践中,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或其他因素,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购买社保,以换取一定数额的工资收入。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生育医疗费,既体现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强制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经济压力,同时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意识。
我国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无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保。据此,即便劳动者是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其不参加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故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或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生育医疗费损失的,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补办或补付且该损失已经核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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