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法律咨询:0531-75628088   13563416012
 
    联系我们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0531-75628088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银座写字间17楼
    网址:http://www.luyulawyer.com
    精选问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精选问答 >> 详细信息

    诽谤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07  阅读:2973次
     诽谤罪的定义: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罪的相关知识:

    诽谤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上一篇: 如何理解网络诽谤罪
    下一篇: 小产权房拆迁应如何获得补偿
    版权所有©2019: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  电话:0531-75628088备案号:鲁ICP备20006195号-1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562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