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 网站首页
  • 关于鲁誉
    • 返回上一级
    • 律所简介
    • 文化理念
    • 资质荣誉
    • 合作客户
    • 收费标准
  • 律所新闻
  • 专业领域
    • 返回上一级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
    • 交通事故
    • 遗产继承
    • 公司法务
    • 常年顾问
  • 专业律师
  • 精选问答
    • 返回上一级
    • 法律常识
    • 精选问答
  • 社会责任
    • 返回上一级
    • 法律援助
    • 普法宣传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工伤鉴定完毕后的后续治疗费

    2021/11/24 15:25:47
    一、在职期间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后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第三种意见,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报销资料:1、工伤职工身份证;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3、工伤认定结论;4、其它资料。
点击电话咨询:0531-75628088
版权所有©2019: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  电话:0531-75628088备案号:鲁ICP备2000619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11602000055号

  • 网站首页

  • 一键拨号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