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3、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鲁公网安备 370116020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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